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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规划立法的六大关系

论城市规划立法的六大关系

〔摘要」针对当前城市规划立法工作中存在的
不足,城市规划立法应协调经济发展与科学发
展的关系,协调城市规划法与其他相关法的关
系,注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内容和程序,协
调法律救济与行政强制的关系,平衡实体性与
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关系,处理好规划编制与实
施、监督的关系
〔关健词」城市规划;立法:关系
On the Six Types of Relations in
Legislation of Urban Planning/
Zheng Wenwu
Mill目,.口To overcome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present legislative work for urban planning,efforts
must be made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cientific development
by legislation for urban planning,the relation between
legislation and other laws concerning urban
planning,the relation between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content and procedure of urban planning,the
relation between legal remedy and compulsory ad-
ministrative measures,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be(.
anclng of entity and procedural legal norm,and the
relation among the preparation of planning,imple-
mentation and supervislon,etc
.时脚几匕】Urban planning,Legislation, Relation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立法工
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社毛管理和
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欠缺;主要法
律的调整范围和内容存在较大的局限l陛;立
法项目相互间的整合配套和通融性不够;立
法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法律
法规框架的划分原则不够明确;立法数量、质
量、速度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
的配套工作还存在不足等。由于立法权限的
限制,下位法的立法受到了上位法立法的约
束,只有当上位法在立法上有突破和创新时,
才能留给下位法更大的立法空间因此,对
干上述不足的改善,就有赖于《城市规划法》
的进一步修订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的
((f成市规划法》,从六个方面探讨立法思路,希
望能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立法的改善
立法必须协调经济发展与科学
发展的关系
    在我国的城市建设实践中,以往的城市
规划立法常被理解为仅仅为经济发展服务
这种误解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可持续发展观
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必须尽早予以消
除。为此,城市规划立法必须协调经济发展
与科学发展的关系。
    《城市规划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定
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
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
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制定本法。”虽然立法提出了经济与社会协调
发展的目标,但在内容体系上,体现社会发
展目标的条款却仅有第十四条,该条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
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
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
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
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实际上,这种规定
也只是原则性的,并且是对规划编制提出的
要求,至于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何保障社会
目标的实现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种立法上
的缺陷是导致我国产生“房地产热”、“开发
区热”、“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开发引
导规划”现象,甚至是“开发控制规划”现
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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